为加强对《海南省深入开展“万名老兵创业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宣传解读,促进创业行动落地生效,现就《方案》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退役军人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要求加强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工作,搞好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就业服务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我省退役军人成功创业,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方案》。
二、适用对象
《方案》主要适用于非政府安置工作的所有退役军人。
三、行动目标
力争用3年时间,使我省退役军人创业政策得到深入实施,扶持退役军人创业措施更加到位,退役军人创业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努力实现全省10000名退役军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行动。
四、具体措施
(一)严格落实《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一是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二是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三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四是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二)严格落实《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9〕244号):一是对自主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为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三是以上两项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执行遵照本通知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原《海南省财政厅等关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予以定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的通知》(琼财税〔2017〕1481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出台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依托各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金融、保险等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探索推出适合退役军人个人创业和初创企业经营特点的新型融资业务和服务方式。对退役军人企业,创新贷款管理模式,简化信贷流程,扩大贷款支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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