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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来源:海南站 时间:2012-11-20 作者:天涯 浏览量:
家住胶州市的肖某在住院治疗期间,突然接到所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书。顿时,肖某感觉就像天塌下一样。肖某的妻子看到丈夫这副样子,悄悄地找到律师询问相关法律规定。在得到答复后,肖某遂提出仲裁申请。日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企业继续与肖某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肖某病假工资5250元。 肖某于2004年3月到某制造公司从事装配工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今年2月18日,肖某感觉浑身无力,在妻子的催促下到当地医院查体,结果被诊断为肺癌。妻子当即为肖某办理了住院手续。直到2月26日公司通知肖某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时,肖某的妻子才突然想起由于这几天光忙着为丈夫治疗,忘了为丈夫请假。于是,肖某的妻子到了肖某所在公司向公司领导提出补假,领导称肖某因旷工已被解除合同,不同意补假。 在庭审中,该公司称:企业有明确的规定,凡没有事先请假,无故旷工5天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肖某没有事先请假,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肖某的代理人称:肖某确实知道企业规章制度,肖某没有事先请假确实不对,但是肖某不是无故旷工,而是患有重病不能回单位请假,并且肖某至今还在住院,属于医疗期间,企业与肖某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肖某患有疾病,按照国家规定,依据肖某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应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内依法享受病假工资待遇。该公司虽然有“凡没有事先请假,无故旷工5天以上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根据劳动法律立法宗旨,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出发,结合肖某的实际情况,公司在肖某医疗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仲裁委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条、第42条、第48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50条,《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作出了上述裁决。 稿件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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