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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来源:海南站 时间:2012-09-07 作者:安生暖花 浏览量:
Normal 0 7.8 磅 0 2 false false false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贯彻落实《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推动我省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 2012年7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就在三天前,7月16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这是我省法制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见义勇为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亲切关怀。新《规定》的贯彻落实,必将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社会道德风尚的进步,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健康发展,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勇敢地与犯罪行为和灾害事故作斗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推动国际旅游岛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与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密不可分,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保铭同志特别关注见义勇为人员奖励、抚恤及工作生活情况,多次针对见义勇为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1年10月31日在“海南文明大行动”动员大会上专门对学习宣传临高县见义勇为牺牲的伍思东事迹作出指示,他说:“虽然这个见义勇为遇害的广西青年是外来打工人员,但我们要厚恤,要让社会看看,面对丑恶现象敢于站出来,敢于挺身而出、承担社会责任的,我们就大力褒奖、树立典型,这样时间长了,这种好的风气就树立起来了。特别是对因为见义勇为负了伤的人,党委和政府就要态度鲜明,让社会了解他们的背后有党和政府,有社会公论,否则今后有事谁敢往上冲?”罗保铭还指出:“一个先进就是一面旗帜,一个先进就是一个导向,宣传部门和各地党委政府要树立一些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先进单位和先进社会方面的典型。” 今年春节前夕,罗保铭在慰问见义勇为人员时表示:“见义勇为者是时代英雄、社会楷模,他们不应该被忽视、被遗忘,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要成为他们坚强的后盾。要在全社会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就应该厚待英雄、厚恤英烈。”“要针对见义勇为行为专门制定奖励、抚恤政策,并建立长效保障机制,使见义勇为者不仅得到应该的尊重和关爱,在遭到伤害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 2002年11月28日颁布实施的《海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虽然对我省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原《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力度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措施和相关待遇难以落实,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与社会保障无法有效衔接。因此,总结我省近年来在见义勇为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以及结合新时期见义勇为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原《规定》进行重新修订完善,进一步健全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机制和见义勇为工作的规范,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今年以来,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积极配合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办、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多次组织立法调研、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反复研究,几易其稿。在修改过程中,明晰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完善了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和奖励措施。负责全法修改的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这次下大力气、花真功夫,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对原《规定》进行了反复修改,并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衔接,真正把淳朴的道德观念上升为严谨的法律理念,把临时性的措施上升为固定的法律规范,把社会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上升为法定的责任义务,从而使措施更得力,法规更完善。 例如,新《规定》对见义勇为的概念作进一步明确,即:“本规定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的合法行为。”规定了有关部门见义勇为工作职责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实施。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司法、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相关工作。”   为更好地发挥见义勇为机构的职能作用,新《规定》规定“省和市、县(区)自治县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工作”,并规定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筹集、使用管理见义勇为基金。为了使确认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新《规定》明确了确认机关、确认程序和举荐或申请见义勇为确认时效的问题。   为了保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真正落到实处,新《规定》明确了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等次,提高了奖励的标准和应享受的政治、经济待遇,特别指出了“对因见义勇为牺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另行发放一次性奖金”。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见义勇为人员长效保障机制,让英雄流血不流泪,新《规定》在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方面作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一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慰问制度,对有重大影响和受到重大伤害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对其本人或亲属进行慰问。二是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救治、医疗费用的支付、享受各类保险及对医疗机构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要求也都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三是规定了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的后续帮扶的办法,并指出,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生活困难的人员,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每月给予生活补助。四是提出对见义勇为人员实施法律保护。 见义勇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民族精神,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把“义”看得无比高尚。以义为重、以义为高、以义为荣,崇尚勇敢、勇气、勇为。多少仁人君子舍生取义,多少英雄豪杰“路见不平,拔刀相助”。 在和平年代,谁是英雄?见义勇为者当之无愧,他们在国家、集体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和侵害的危急关头,大义凛然、挺身而出,用汗水、鲜血乃至生命捍卫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法律的尊严,谱写了一曲曲壮丽的生命赞歌。见义勇为代表了社会良知和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风向标,是社会风气的晴雨表。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要求。在当前这个矛盾和问题集中凸显、违法犯罪活动和各种灾害事故多发、高发的特殊时期,党和人民需要更多的见义勇为英雄。我们一定要让“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可耻”的道德取向发扬光大。   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见义勇为事业的推进并非一帆风顺,其中不乏曲折和艰难。见困难不帮,见弱者不助,甚至见死不救的现象都存在。更有甚者,少数人对见义勇为的壮举不仅不参与、不支持,甚至冷嘲热讽,见义勇为英雄负伤乃至遇难后,得不到及时充分的关心、安慰和帮扶,导致见义勇为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现象冷了英雄及亲属的心。新《规定》的颁布实施,除了给见义勇为人员带来福音外,更重要是对中华传统美德的传承。笔者认为,当前乃至今后一个阶段,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新《规定》应作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构建和谐社会,提高认识,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见义勇为不仅是我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有效载体,而且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把见义勇为纳入“推动社会主义大发展大繁荣”的工作内容,做出重要部署。 新《规定》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见义勇为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见义勇为工作的重要性,义不容辞地承担起抓好见义勇为工作的责任,紧紧抓住贯彻实施新《规定》的契机,高度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工作,使之成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心工程,成为实现海南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目标的强大动力。 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公安、财政、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司法、工、青、妇、残联等部门,要增强主动参与意识,明确各自职责,共同承担起促进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社会职能。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协会)作为社会组织,应积极主动协助各级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牺牲抚恤、伤残救助、助困就学等工作,帮助党和政府解决各类社会问题,缓解社会矛盾,增强社会凝聚力。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营造崇尚见义勇为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党委宣传部门、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人大法制部门、政法部门、新闻媒体,要把宣传新《规定》当作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来抓,使新《规定》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大力褒奖群众身边看得见、摸得着、学得到的英雄人物,及时发现和挖掘见义勇为重大典型,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宣传弘扬他们的先进事迹。 要把宣传新《规定》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结合起来,把见义勇为作为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重点内容,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大力引导人们知荣辱、讲正义、尽义务,大力提升人民群众道德修养境界。要把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与创先争优活动有机结合,统筹推进,不但要激励广大党员和群众立足本职工作岗位争优秀、当标兵,要动员社会每个成员、每个分子在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正气上创先进、当模范。    三是要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措施。周永康同志指出:“见义勇为者因义举而招致对个人健康的重创,政府理应尽最大努力进行持续性的救助。只有这样,见义勇为精神才不会因为人们流血又流泪的顾虑而难寻载体”。 新《规定》颁布实施以后,各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或实施办法,尽早为见义勇为牺牲、致残、负伤、困难人员提供良好优质的服务。各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及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做到及时发现、及时确认,建立健全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优抚等工作制度,对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者,应积极申报评烈,并解决好其家属的各项待遇;对于其他见义勇为伤亡者的抚恤,也应按照特殊情况从优办理。应进一步强化对生活困难见义勇为人员的帮扶工作。一方面要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解决见义勇为人员面临的现实困难,另一方面,应积极主动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状况,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保障性利益问题。  来源法制时报  (作者系海南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 st1:*{behavior:url(#ieooui) }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 d-size:0; mso-tstyle-colban 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ansi-language:#0400; mso-fareast-language:#0400; mso-bidi-language:#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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