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员工工伤申报程序及注意事项
来源:海南站
时间:2013-04-08
作者:海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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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填报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可到天涯公司510室领取)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交通事故的,提供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受伤职工
为驾驶员的附驾驶证复印件;
(五)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或法院的有
关证明;
(六)发生工伤事故现场两个证明人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及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病历及发票(提交社保报销用)
工伤认定申请表填写注意事项:
1.在职工发生事故30日内申报的,申请人为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超过30天申报的,申请人为职工本人。
2.受害人在“受伤害经过简述”栏中陈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3.工作单位填写:海南天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联系电话:32886102
单位地址填写: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53号邮政编码:570203
办事程序和时限:
(1)工伤认定工作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人证言应填写《工伤认定调查笔录》。需要用人单位提供证据的,应填写《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证据,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提供证据的,应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是否准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制作《工伤认定决定书》,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送达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
(5)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1—10级伤残者,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发《工伤证》,交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人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