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 [ 2008-12-5 ]
来源:海南站
时间:2012-05-24
作者:海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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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住房装修消费,规范个人住房装修提取公积金管理,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房装修,系指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自住住房进行装饰和加工处理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 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为改善住房条件,向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使用缴存人公积金帐户内储蓄余额装修自住住房。
第四条 提取申请人的公积金帐户储蓄余额足够支付申请装修金额的,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住房装修标准暂按不高于300元/平方米计算。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住房,新购房交房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新房以开发商交房时间为准 二手房以房产证过户日期为准),原自有住房装修距前一次装修5年以上可以申请提取。
第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省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房屋产权证明。购买新房尚未拿到房屋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供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
(三)在提取公积金前投入项目建设,并提供住房装修首付控税发票或工程预算表所需建材发票(职工自行装修);
第七条 装修提取公积金申请人应填写《个人住房装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载明申请人姓名的房屋产权证明或全额购房发票以及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载明申请人姓名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装修资质企业的住房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或工程预算表(职工自行装修)原件及复印件;
(四)载明申请人姓名的装修控税发票或购买建材发票(职工自行装修)原件及复印件;